保险案例真实故事及分析 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案例剖析
1.就保险责任而言:公司为A投保的“一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中,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规定被保险人需进行“健康告知”,或要求被保险人必须保持身体健康,传染病、既往症病史等均作为“除外责任”。当然,公司投保的是意外险,因此无需进行健康告知!
2.关于A死亡原因的分析:A因意外摔伤导致右手上臂肌肉撕裂,当时并未死亡,这被称为“远因”,即“间接原因”;而实际上,存留在体内的结核杆菌在伤口感染后“复活”并“扩散”,由于未及时治疗才导致其死亡,这被称为“近因”,即“直接原因”。由此可见,他是因疾病未治愈而死亡!
3.关于“意外”的定义: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情况或事故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残疾或死亡。
对于“疾病”的理解:指机体在一定条件下,受病因损害作用后,因自稳调节紊乱而发生的异常生命活动过程。
4.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案例剖析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索赔案》
被保险人田氏年龄大于受益人赵某,因此应认定田氏先于赵某死亡,即受益权已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权,保险金理应作为受益人赵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根据人身保险的理论和习惯,通常认为被保险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因此本案中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田氏的遗产处理,由其尚生存的法定继承人赵刚领取。本案中,保险公司究竟应向谁支付保险金,关键在于确定赵某与其母田氏的死亡顺序。根据共同灾难条款形成的惯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因此,推定田氏先死亡,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其子赵刚无权领取保险金,保险金应作为受益人赵某的遗产处理。在受益人赵某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其夫作为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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