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鸿福年年版:兼顾保障与收益的两全分红保险计划
鸿福年年两全保险分红版
鸿福年年两全保险分红版是一款保险产品。
该保险产品具备以下特性:
两全保险:鸿福年年两全保险是一款既保障生存又保障身故的保险产品。这表示,如果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生存,可以领取相应的生存保险金;若不幸身故,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身故保险金。
分红型:鸿福年年两全保险属于分红型保险,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会根据其经营状况,将部分利润以分红的形式回馈给投保人。这种方式不仅能保障投保人的利益,还能使投保人共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
详细阐述:
1.两全保险的含义:两全保险是一种全面的保险,它融合了寿险和年金保险的特点。在保险期限内,如果投保人存活,可以定期领取一定的生存保险金,用于提升生活质量或应对其他财务需求。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身故,其受益人将获取身故保险金,这可以有效保障家庭经济的稳定性。
2.分红型保险的特点:分红型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其盈利状况,将部分利润以红利形式回馈给投保人的一种保险。这意味着,投保人在购买保险的同时,还有机会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这种保险产品的收益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因此具有一定的波动性。
3.鸿福年年两全保险的具体保障内容:具体的保障内容可能包括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以及其他可能的附加保障。这些保障内容的设计旨在满足不同投保人的需求,为他们提供全面的保障。此外,该产品的具体条款可能会有一些特定的限制和规定,投保人在购买前应详细了解并确认自己了解所有内容。
总的来说,鸿福年年两全保险分红版是一款全面、具有分红特性的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保障,并有机会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
富裕之家·鸿福年年两全保险
【险种简介】
一、产品特色
1、更高:返还收益高
终生享有生存金两年一返,给付比例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比例高。
2、更快:祝寿还本快
自61周岁开始,可每五年领取一次祝寿金,单次祝寿金为应缴保费总额的18%,最多可领取6次,累计可获应缴保费总额的108%。
3、更强:保障功能强
终身拥有身故保障,助您抵御未知的人生风险。
4、更多:分红复利多
每期的生存金、祝寿金和红利分别进入账户后,每年按各自确定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让您足不出户坐享持续不断的丰厚收益。
5、更全:贴心关怀全
贴心关怀设计,您一旦成功投保本产品,即刻获得包括等待期特免、减额缴清、保单质押贷款等各项功能的全面保障。
二、购买提示
1、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2、缴费方式
保险费交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交付或者是按年交付,按年交付的期限可选择为3年、5年、10年或20年。
3、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被保险人终身。
三、利益演示
保障范围保险利益
生存给付
1、若被保险人生存,自本合同第2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本公司每2周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2、若被保险人生存,自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起,每5周年按应缴纳保险费总和的18%给付一次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86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身故保障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身故,返还已缴保费(不计利息,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年满18岁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按下列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2)已缴纳保险费的108%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3)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年满18岁后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身故,按下列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2)已缴纳保险费的108%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3)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红利
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投保人。
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和红利未领取
1、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留存于公司帐户,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2、红利留存于公司帐户,按公司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保单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一)若被保险人生存,自本合同第2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本公司每2周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2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二)若被保险人生存,自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本公司每5周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缴纳保险费总和的 18%给付一次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86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首期祝寿金于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二、身故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未满18周岁时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其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一) 若被保险人在未届18岁之时不幸离世,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依照本合同规定已缴纳的保费,本合同随即终止。
(二)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岁之后因意外伤害导致离世,本公司将根据以下金额较大者支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随即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额;
2、投保人依照本合同规定已缴纳保费的108%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额。
(三)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岁之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离世,本公司将根据以下金额较大者支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随即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额;
2、投保人依照本合同规定已缴纳保费的108%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额。
(四) 若按照上述第二、三条的规定计算出的身故保险金数额低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数额,则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数额支付身故保险金。
第四条红利分配
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投保人。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支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离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或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九、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三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若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三、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二)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三)被保险人身故;
(四)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元。
二、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三、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缴(一次性缴清)或限期年缴的方式,缴费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如实告知
在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且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及其他责任免除的内容,并可以在合同订立时或投保人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可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方式为按均分或比例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
三、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十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须于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我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承担因延迟通知导致我司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但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迟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及红利申请与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金及红利将按照以下规定申请与支付:
一、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
(一)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将存入我司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照我司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复利形式累积收益,并在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受益人提出申请或合同终止时支付。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受益人可通过我司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生存给付累积利率。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受益人每年仅限申请一次领取生存保险金或祝寿金,且领取金额不得超出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
(二)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需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由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支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4、受益人法定身份证明;
5、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
申请身故保险金需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支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4、受益人法定身份证明;
5、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6、如为意外伤害所致,需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8、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9、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申请人与我司对被保险人的死因存在争议,双方均有权请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三、红利:
(一)红利将存入我司的红利账户,按照我司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形式累积收益,并在投保人提出申请或合同终止时支付。在合同终止前根据投保人申请支付红利的,支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发生身故支付、合同解除等情况时,支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
(二)申请领取红利需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红利支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如委托他人申请领取保险金、红利,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法定身份证明等资料。
五、我司收到支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若无特别约定,在与申请人达成支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支付保险金责任。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况,向申请人发出拒绝支付保险金通知书。
六、我司自收到支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于属于保险责任但支付保险金数额无法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先支付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我司最终确定支付保险金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七、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认其未死亡,保险金申领人应在得知上述情况后30天内全额退还我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二条 保单质押贷款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累积有现金价值,经投保人书面申请,经我司审核同意后,可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本息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未能偿还的,当贷款本息、其他各项欠款本息之和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办理保单质押贷款需填写保单质押贷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本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三条 减额缴清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累积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司审核同意后,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变更减额缴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减额缴清时,将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缴清的保险费,以变更当时的合同条件,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缴纳、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首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缴纳日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所列明的方式缴纳保险费。如逾期缴纳,应补缴利息。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纳的,自缴费日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所支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已分配的红利不予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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