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交强险新规解读:车险领域2019年有哪些新变动?

2019年的车辆保险有哪些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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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为妥善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断缴、未参保等问题,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
(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确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滞纳金计算方法加收滞纳金。
(二)应保未保和断缴补缴
1、符合以下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断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下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断缴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2、按本条第1款(1)、(2)、(3)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执行。
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本条第1款(1)、(2)、(3)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
(一)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二)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从达到退休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
三、滞纳金和利息
(一)已确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二)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断缴,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补缴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
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三)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断缴,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计算。
四、补费记账
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建立个人账户。其中: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11%;2006年及以后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除应划入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外,剩余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006年以后单位缴费本金和滞纳金全部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建立个人账户后补缴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在建立个人账户之前,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自2005年底建立个人账户起,单位缴纳的部分除了应计入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外,其余部分及滞纳金一并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006年之后,单位缴纳的本金和滞纳金全部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建立后,补缴的个人缴纳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补缴1993年1月至1995年底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的养老保险费,将11%部分及利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2006年1月之后,将8%部分及利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五、养老金发放
当补费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

对于1992年12月以前补缴的部分,缴费指数按“1”计算;对于1993年1月至建立个人账户前补缴的部分,缴费指数按“1.200”计算;对于建立个人账户后补缴的部分,按照实际补缴基数计算实际指数。

六、补缴流程
(一)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后办理补缴手续。未全员参保的单位为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在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由用人单位(包括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经审核后办理补缴手续。
(三)对于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补缴的,由设区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四)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补缴申请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对符合补缴条件的,确定补缴金额后,由地税机关征收入库。

七、其他规定
(一)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则
1、用人单位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清欠补费原则,根据欠费时间顺序,先欠费年份先补缴。
2、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缴在单位工作期间应保未保或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按照冀劳社〔2007〕38号文件执行。其他特定群体,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实施后,过去已经按照有关政策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再按照本文件规定重新办理。
(四)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冀人社字〔2012〕53号文件执行到2012年12月31日。其中,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从本文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五)本文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或对政策进行调整,按照国家和我省新政策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六)新参保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遇有特殊情况,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欠费补缴,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职工养老保险全覆盖的需要,各级人社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落到实处。对不按政策规定、违规办理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认真审核相关资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税务机关要摸清欠费单位底数,认真审核欠费数额,督促用人单位尽快补缴历史欠费。
(三)加强协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协调沟通,畅通信息渠道,及时通报补费信息。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大检查力度,主动监察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并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情况信息。
(四)信息报告。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将补缴情况汇总后向同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省厅将定期检查、通报补费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2019年车险费改新政策的全面解读
在首批6个省市、第二批12个省市实施之后,商业车险费率改革范围进一步扩大,即将在全国范围内铺开。
保监会网站显示,根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总体部署,近期北京、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深圳、大连、宁波、厦门等18个保监局所辖地区正在有序开展商业车险改革相关工作。
保监会表示,将督促财产保险公司全面落实改革要求。同时,各保监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商业车险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甘肃率先启动第三批商车费改
2月,保监会印发了《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并于当年6月启动第一批6个地区的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地区持续增加,12地保监局所辖地区被纳入商业车险改革试点范围。
日前,保监会网站显示,根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总体部署,近期北京、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深圳、大连、宁波、厦门等18个保监局所辖地区正在有序开展商业车险改革相关工作。这意味着,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即将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保险行业费率市场化进程加速。

日前,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依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的整体安排,近期北京、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深圳、大连、宁波、厦门等18个保监局所辖区域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商业车险改革的相关工作。这预示着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即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保险行业费率市场化进程将加快。

4月29日,甘肃区域已率先启动第三批改革区域商业车险条款费率转换工作。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先后批准了都邦财险、太平财险、人保财险、平安产险等多家公司在甘肃区域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的申请。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目前,系统运行稳定,承保理赔顺利。
据悉,江西、浙江等地已启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并计划于6月1日启动商业车险费改。
中小保险公司持续面临压力
商车费改已实施近一年。那么,保险公司在这些费改区域的运营状况如何呢?
“费改区域总的运营成本没有明显变化,但市场竞争加剧,保单获取成本上升,整个车险的综合费用率上升。”某保险公司内部人员表示,“第三批费改区域上线后,市场集中度可能进一步上升,‘老三家’市场份额可能继续扩大,中小保险公司面临的压力将更加严重。”
据统计,去年非上市保险公司经营车险业务的公司有48家,其中44家在经营车险时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亏损的非上市保险公司占比超过九成,车险承保合计亏损54亿元。财险公司经营状况分化明显,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老三家”财险公司盈利较高,净利润共计392亿元。多数中小保险公司净利润十分有限,亏损公司多为合资公司及新成立的小公司。
“不过,受市场竞争加剧的影响,各保险公司都在车险理赔服务方面有所改进,未决案件处理时效明显加快,整体的结案周期明显缩短。”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据了解,太保车险、平安财险、长安责任险等多家保险公司都开启了小额案件自助理赔服务,以提高理赔效率。
完成商车费改仍需时间
资料显示,推行商车费改主要是为了建立一个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让商业车险费率水平与风险更加匹配,从而更好地保护广大车险客户的根本利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有很多问题待解决。
“商车费改的初衷是将保险产品定价权交给保险主体,保险主体通过对保险标的及风险的认识和判断,能够自主确定产品价格。”某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对记者表示,但由于市场竞争环境恶劣,绝大多数企业为了竞争,都把价格压低,也就是所谓的地板价,大多数企业对保单基本不考虑风险差异,使得自主定价的预期并未实现。
据悉,车险市场的恶性竞争十分严重,代理中介费用在逐步攀升,有的能占到经营成本的40%左右。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山东等地区,甚至出现价格倒挂现象,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表示,试点费率改革方案相比改革前进一步优化,费用竞争空间进一步压缩,但当前阶段费率水平与风险不完全匹配。从长期看,动态调整纯风险报废,逐步赋予公司更大的定价自主权,费率和风险会更匹配。到时,将从根本上解决完全依靠费用竞争的问题。监管部门计划6~8年完成商业车险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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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35191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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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生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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